第一條 本會全稱:河南省建筑裝飾裝修協會
英文全稱:HEN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HNBD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河南省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設計、施工、監理、檢測、 材料生產、產品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的 全省性的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行業 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裝飾裝修市場運行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聯系政府與企業間的橋 梁紐帶作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我省建筑裝飾裝修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經河南省民政廳核準登記,業務主管是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接受河南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鄭州市。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政策法規,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管理、技 術規范、各項定額,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 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發布,編輯、出版行業報紙、雜志和資料,建立網站,實 行行業的信息指導與服務。
(四)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管理,參與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省優質工程和 國家裝飾裝修工程的評審、推薦等工作。
(五)對本行業經營活動實行協調、指導和監督,保護行業的平等競爭,維護國家、行業和企業 的利益。
(六)舉辦各種展覽會、推介會,積極培育規范省內外的專業市場,不斷提高市場的現代化管理 、服務水平。
(七)組織行業管理、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等工作。開展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 工藝的推廣應用。
(八)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九)承辦政府和企業委托的其他工作。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本會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材料生產、產品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其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單位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和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等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資料;個人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學歷或專業等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資料;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可審批新會員并報請下次理事會確認;
(四)經理事會批準可聘請有關人員任本會顧問;
(五)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由本會統一制作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證書(正、副本,副本為每年交費記錄年審用)。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實行年度注冊制度,統一集中管理、統一會員證書、統一會費標準、統一收費票據。 第十三條 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注銷的單位會員,即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正、副本。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并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其中一位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協議,或委托本會理事長代簽。
(二)協助本會理事長工作,在理事長不能行使本會職權時,代本會行使理事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理事長同意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理事長委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分《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 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